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7年12月22日 14:32 浏览:4701

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采〔2017480


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省内各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

(二)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2.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

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以及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公开招标相关政策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政策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种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采购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1.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确定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完整编制、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证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可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四)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对集采目录适用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五)全省原则上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目录适用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调整。

(六)本目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本目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包括县级市、县和区。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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