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大连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04月20日 16:07 浏览:4836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采购工作的“放管服”,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结合我校实际,重新修订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学校出台了《大连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大交大发[2021]30号),为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采购效率,调整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原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含5万元),现调整为:

1.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经费(含学校非独立核算管理的经费):货物类、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含同级财政专项拨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根据学校内部控制工作要求,选择具体的采购组织形式

(一)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填写采购记录单

1.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需填写《大连交通大学自行采购记录单》,并在办公系统中备案。(具体流程:日常办公——待办工作——新建——招标采购中心——选择相关流程)。

2.采购预算在5万以上(含5万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填写分散采购审批表。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完成采购活动,并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分散采购记录单》。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采购材料交至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二)学校集中采购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具体事项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其他不明事宜,请咨询招标采购中心。

招标采购中心近期将组织培训,解读采购管理文件。

联系电话:8410895084107650

特此通知。


附件:大交大发[2021]30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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